近日,省环保厅6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挂牌成立。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在石家庄成立,11个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在各设区市成立。标志我省环保垂改省级层面基本完成,环境管理自4月28日起按新体制运行。这次改革涉及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基础制度的重构,是对环保管理体制的一次改革。

这次改革带来这些新变化
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驻市监察
省环保厅第一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石家庄市、定州市、辛集市开展驻市环境监察和环保督察,其他5个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各负责两个设区市的监察和督察任务。
省环保厅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将对派驻市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建立监察责任制,实行监察处室驻市,监察人员包县,以督政为主导,以县(市、区)为重点,监督工作部署,监控推进过程,监察责任落实,实现对市县全天候、全覆盖的日常监察。
各地生态环境质量实行省级监测
4月28日,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更名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过去我省环境监测“考核谁、谁监测”,每月公布的监测数据是各地自己监测并上报的,难以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改革后,我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将实现“谁考核、谁监测”,省里统一监测各市县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11个驻市环境监测中心是省环境监测中心在各市的派驻机构。在各驻市监测中心的组建中,省环保厅上收各地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的人员,其他监测力量则充实到市县执法队伍,主要从事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联动、快速响应。
省环境综合执法局成立
查处环境污染大案要案及跨区域纠纷
4月28日,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更名为河北省环境综合执法局。改名后,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剥离了环境监察职能,将重点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开展执法情况后督察,增强环境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

我省环保垂改省级层面改革基本完成,市级层面改革进入实施阶段。按照《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市县环保局机构、人员、编制都有哪些新变化?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建立省、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同级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
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局长担任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参加县委常委会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题。
探索按流域、跨地区监管
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

市县环保局管理体制这么改
各市局以省厅为主双重管理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环境保护局实行以省环境保护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各市局领导由省厅提名
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负责提名各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副局长、副处级(定州、辛集市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会同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其中,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征求市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组长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的任免程序,由省纪委机关商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另行制定。
县局改为市分局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调整为市环境保护局的派出分局,名称规范为××市环境保护局××县(市、区)分局。
分局领导班子由市局任免
由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任免。
开发区(高新区)这样改
各市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等已设立环境保护分局的,仍作为市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
其他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监管责任。
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干部交流使用
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任用环保干部,促进交流使用。

环境监察新体系这么建
市县环境监察职能上收
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配强省环境保护厅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和区域环境监察的负责人,加强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
监督检查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经省政府授权,省环保部门对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省厅设环境监察专员
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在省环境保护厅设环境监察专员。
人员和工作经费省级承担
跨区域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内设机构管理,并向各市派驻环境监察工作人员,驻市开展环境监察和环保督察工作,所需编制从市县现有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编制中调剂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环境监测管理体制要调整
市县环境监测职能上收
将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将现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更名为省环境监测中心。
驻市监测机构由省厅直接管理
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境保护厅直接管理,名称规范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例如:河北省石家庄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任免;
主要负责人任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环境保护局意见。
其他人员编制充实到市级
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定州、辛集市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环保部门统一负责。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收人员数量,上收后的其他人员和编制充实到市级环境执法等机构。
定州辛集环境监测站更名
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定州、辛集市环境监控中心,由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直接管理。
随县局一并上收到市
将县(市、区)环境监测站更名为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随县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领导。
各市组建跨县域环境监控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进行整合,组建跨县域环境监控机构。
县(市、区)环境监控中心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监察支队更名执法支队
将市环境监察支队更名为市环境执法支队,定州、辛集市环境监察大队更名为定州、辛集市环境执法大队。
县级执法大队上收到市
将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更名为县(市、区)环境执法大队,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一并上收到市,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领导。
赋予实施行政强制手段
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管理、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环境执法力量。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编制、人员新变化
人员编制随隶属关系相应划转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科学调整行政机构设置和事业机构设置,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
实现人编岗一致
在不突破各市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逐步解决混编混岗、一编多人的问题,实现人编岗一致。
事业编局逐步转为行政机构
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精简编制重点充实一线执法
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精简的人员编制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
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机构和人员
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监管节点、监管对象、监管职能,落实环境保护职责。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
落实国家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要求,扎实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大力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
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现场执法、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稳妥做好人员划转
根据履职需要和各地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
改革后,县(市、区)环境保护分局继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调整经费保障渠道
改革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作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分局后,核定县(市、区)环保部门支出基数随机构调整划转到市。
各级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
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办理。各级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